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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核算

原材料在企业的存货中占很大的比重,是存货核算的重要内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的计价基础是实际成本。而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和售价法核算。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特点是:从存货的收发凭证到其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全部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也称为实际成本法,实际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
(一)账户设置
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进行核算时,应设置以下账户:
1.“原材料”账户
“原材料”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和监督原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借方登记购入、自制、委托加工、接受投资、盘盈等收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销售、耗用、盘亏、毁损等减少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库存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应按原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在途物资”账户
“在途物资”账户,也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已经付款或已经开出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而存货尚在运输途中或虽已运达企业但尚未点验入库的存货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可按供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材料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及登记
1.材料明细分类账的设置
材料的明细分类核算应包括价值量核算和实物量核算两个方面。价值量的核算是由会计人员进行的,实物量的核算是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的。据此,材料明细分类账的设置有两种方法:即“两账分设”(账卡分设)和“两账合一”(账卡合一)。
“两账分设”是对材料的核算设两套账。仓库设置材料卡片账,核算各种材料收发存的数量;财会部门设置材料明细账,核算各种材料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这种设账方法,便于各部门用账,并且两方平行登记,可以起到相互制约和相互控制的作用;但因其重复设账、登记,浪费人力及物力。
“两账合一”是对材料的核算设一套账。将仓库的材料卡片账和会计的材料明细账合并为一套账,由仓库负责登记数量,会计人员定期到仓库稽核收发料单,计算登记材料收发存金额,并对材料收发凭证进行计价。这种设账方法的优缺点与“两账分设”正好相反。
⒉材料明细分类账的登记
(1)材料卡片账,按材料的品种、规格开设,根据收发料凭单,逐日逐笔登记,序时地反映各种材料收发存的实物数量。
(2)材料明细账,按材料的品种、规格分户,进行明细核算。收入材料时,对不同来源的材料均应按实际成本填制收料凭证,并根据收料凭证,在材料明细账中逐笔登记收入材料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材料时,应根据发料凭证,在材料明细账中逐笔登记发出材料的数量。发出材料的金额则需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确定。
(3)在途物资明细账,通常采用“横线登记法”,在供应单位不多且比较固定时,可以按供应单位分户核算;在供应单位多,变动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途物资登记簿”或“在途物资登记卡”的形式进行明细核算。
在明细账中,应将购入物资的付款、收货等情况,登记在同一行内,以便反映货款支付和货物到达入库情况。付款栏应根据支付货款的记账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登记;收货栏应根据收货凭证编制的记账凭证登记。凡付款栏和收货栏都有记录的,就说明该项购货业务已经完结;如果只有付款记录,无收货记录,则是在途物资。月末,在途物资明细账的借方余额或在途物资登记簿付款和收料的差额应与“在途物资”总账的余额相等。
(三)材料核算的账务处理
1.材料收入的账务处理
(1)外购材料。从外部购入材料由于结算方式、采购地点和交接货物的方式,支付款项和验收货物的时间,可能不尽相同,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第一,付款与收货同时办理(单货同到)。在这种情况下,外购材料到达验收入库的同时,支付货款或开出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所以应根据发货票、结算凭证、有关费用单据和收料单,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账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还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购进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单独记账(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不得单独记账),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相同,不再赘述)账户。
【例4-10】,从本地某企业购进A材料1000千克,单价为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价税均以转账支票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A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第二,先支付货款或开出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单到货未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先收到结算凭证及发票等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即可承付货款或开出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账户。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
【例4-11】从外地甲公司购进B材料3000千克,收到银行转来该公司的结算凭证及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垫费用单据,B材料的单价为20元,货款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代垫运费为1000元,代垫运费增值税扣除率为7%。经审核无误承付款项。材料尚未收到。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